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三明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现制定了《三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16日
三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三明市创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孵化器,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投资机构获、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需有固定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450平方米以上(含45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三)具有创新创业工作空间(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其公共办公工位不少于20个)、网络空间(包括有宽带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社交空间(包括公共会议场所、洽谈场所、培训场所等)、资源空间(包括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融资、咨询等服务);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四)拥有专业化的资源生态圈,有广泛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服务资源,可为入住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五)拥有3人以上的专职营运管理人员,有创业导师队伍,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六)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四、五、六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常驻的创业团队及创客人数不少于10(个)人,并与众创空间签订入驻协议。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三明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科技、财政及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众创空间营运必须采用专账专户处理,其申请的年度财政资助资金不得超过其年度营运管理费用。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三明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