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共村杨某1998年向龙共村委(当时是龙共村林业社)承包了一片造林地毛竹林59亩(地名:大坪后门头2林班8-1大班9-1小班)并和村林业社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2016年7月30日承包期到期。但在2016年5月份杨某在承包山上砍毛竹时,在关于到期收回山林每亩立株数130株问题上,杨某与龙共村三组十几名村民产生纠纷,村民围堵山场,造成杨某当天雇的十几名工人无法工作,误工损失估计2000元左右,杨某以此事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次应上缴的租金。
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劝说下,双方平稳了情绪,并达成调解协议:1、杨某支付最后一期的租金,上缴款按协议规定全额缴清(人民币4770元);2、村委对当时三组村民过激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3、杨某承包山场到期后按现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