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永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本市农业户籍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进行资金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400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期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按分娩日期计算),2017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文件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
截止2017年9月30日,永安市共补助18183名农村孕产妇,发放补助金额727.32万元。自此,永安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圆满落下帷幕。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广大农村孕产妇得到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下一步,永安市将密切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政策调整前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水平不降低;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未参加医保或统筹区域外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真正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