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部分医疗费用,近日永安市出台了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医疗补助的对象为具有永安市居民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和革命“五老”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给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
2、明确补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城乡医疗救助,并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后,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5000元以内的补助50%;5001-10000元的补助45%;10001-15000元的补助40%;15001-20000元的补助35%;20001-30000元的补助30%,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该办法从2006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