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6年2月间,被告人邓某为了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将毒品分装成每小包0.05克,并以每包50元的价格,在永安市汽车站将毒品海洛因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次1小包、叶某1次2小包共计0.15克。慑于法律的威严,2006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上缴一小包自己吸食的毒品海洛因。
永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今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第19周年纪念日,今年国际禁毒日我国的主题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构建和谐社会。毒品犯罪危害极大,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邓某以贩卖毒品来达到供应自己吸食的目的,虽然数量不多,但同样构成了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应当知晓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构建一个没有毒品污染的和谐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