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从2005年11月起,在经营永安市某挖掘机配件店期间,从广东省某经销商购进“NOK株式会社(日本)”商标标志油封12盒、“MOTORSMITSUBI”三菱牌注册商标活塞6盒、“三菱”牌注册商标缸套6盒,同时还购进伪造产地“BKS株式会社(日本)”油封数量计107盒,货值1.8万元。这批配件外观制造粗糙,经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认定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BKS”标志油封配件8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