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餐饮业的部分酒店,根据中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并“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我市也有一些酒店在执行这个行业规定,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满并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信中说,该“行规”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酒店“谢绝或禁止自带酒水进店”“自带酒水需收开瓶费或服务费”的规定,明显违法,所收取“开瓶费”“服务费”也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如果酒店事先告知,消费者是否只能认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信中认为,事前虽有告知,但违背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酒店如以“谢绝或禁止自带酒水进店”“自带酒水需收开瓶费或服务费”作告知,其内容是酒店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消费者进酒店消费,为什么会选择自带酒水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信中认为,酒店出售酒水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了恶性循环。酒店出售的酒类一般比市场零售价高出20%%—50%%,饮料高出100%%—300%%。其实,一些酒水经销商私下以“进场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付给酒店一定的报酬,以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
春节将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信中说,希望全市餐饮业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领域中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