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塘引发纵火案 两把火“烧出”2年刑

吴春迎 陈永辉  2007/7/15 18:01:23  8102点  永安之窗
  7月1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判决上诉人吴杨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2月5日,永安市安砂镇小江坊村村民吴立何在未经被告人吴杨发的同意下,将其池塘填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不成,吴杨发产生教训吴立何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吴杨发从家中携带柴油到吴立何经营的食杂店前,将柴油泼洒在堆放于该店外墙边的柴火上纵火;又到吴立何之兄的住宅前,将柴油泼洒在该房木门上纵火。后因被吴立何等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杨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杨发不服,提出上诉。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杨发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鉴定,上诉人吴杨发患有精神分裂症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责任能力,且本案属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吴立何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上诉人吴杨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上诉人吴杨发可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故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杨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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