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进和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和管理重大工程设备的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
四、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市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产品标准、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和产品标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协助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和电梯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培训考核工作。
八、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机构;指导相关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